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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01-11 来源:西藏自治区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税[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区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用人单位。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年审时间

2021年1月1日—5月31日

三、年审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南路5号

电话:0891-6847058;传真:6376400

四、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见附件1)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相关表格可从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tdpf.org.cn)下载。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正(反)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2020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五)2020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向用人单位出具《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

2、对未在年审期限内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围;

3、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对2020年度未按比例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填写《2021年残疾人岗位预留及安置就业计划表》(见附件3),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为用人单位开展“一对一”职业介绍、职业推荐、政策咨询或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活动。

5、公告公示。在6月30日前,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区直系统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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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疾人岗位预留及安置就业计划表

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